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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許惠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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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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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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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5890758 │ │1 │10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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