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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達隆實業社即羅重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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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4 年度除字第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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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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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泰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4 月25日│47,110元 │5565738 │ │
│限公司 王秋雄│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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