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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李忠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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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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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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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陳金芳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04年5月8日 │67,800元 │KN404299│ │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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