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訴訟代理人 張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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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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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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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宏陽工程行 吳明堂│瑞鋒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月27日 │(未載) │2,966,000元 │CH97885│ │
│1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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