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鉅團體服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健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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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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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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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西螺大同醬油企業股│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4 年3 月5 日│63,125元 │LD673652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負責人:曾菁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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