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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素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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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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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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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04605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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