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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康文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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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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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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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03年10月27日 │133,978元 │FD260750│ │
│1 │司 法定代理人:陳│ │ │ │9 │ │
│ │生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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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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