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筌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晏庭
代 理 人 張鈺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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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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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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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台灣企業銀行斗六分│103年11月9日 │44,608元 │ZD781243│ │
│1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行 │ │ │0 │ │
│ │:吳宗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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