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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許秘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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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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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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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11253-9│ │1 │ 800 │ │
├──┼──────────┼───────┼──┼──┼─────┼──┤
│002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12874-1│ │1 │ 3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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