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5,司促,5897,2016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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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鍾培琳
鍾建凱即鍾仁貴
陳鳳椿即陳鳳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鍾培琳、鍾│自民國105 年│至民國105 年│年息1.62% ││ │70120 │建凱即鍾仁│5 月3 日起 │8 月4 日止 │ ││ │元 │貴、陳鳳椿├──────┼──────┼───────┤│ │ │即陳鳳春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8 月5 日起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鍾培琳、鍾│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70120 │建凱即鍾仁│6 月4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貴、陳鳳椿│ │ │10% ,逾期超過││ │ │即陳鳳春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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