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5,司促,5943,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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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債 權 人 李精枝
債 務 人 廖翊惠即廖美莉即陽億汽車百貨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50,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105年9月19日 │450,000元 │HWA3402542 │105年9月19日 ││1 │ │ │ │ │├─┼───────────┼───────────┼───────────┼───────────┤│00│105年9月19日 │1,000,000元 │HWA3402541 │105年9月19日 ││2 │ │ │ │ │├─┼───────────┼───────────┼───────────┼───────────┤│00│105年9月20日 │300,000元 │HWA3402543 │105年9月20日 ││3 │ │ │ │ │├─┼───────────┼───────────┼───────────┼───────────┤│00│105年9月21日 │500,000元 │HWA3402546 │105年9月21日 ││4 │ │ │ │ │├─┼───────────┼───────────┼───────────┼───────────┤│00│105年9月23日 │500,000元 │HWA3402547 │105年9月23日 ││5 │ │ │ │ │├─┼───────────┼───────────┼───────────┼───────────┤│00│105年9月24日 │500,000元 │HWA3402550 │105年9月26日 ││6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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