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5,司促,5949,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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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順宗即張境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張順宗即張│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8700元│境維 │9 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002│新臺幣│張順宗即張│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833元 │境維 │9 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003│新臺幣│張順宗即張│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1900元│境維 │9 月28日 │ │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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