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清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芝、蔡宗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5,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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