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興
鄒豐吉
被 告 蔡永祥
蔡永敦
王忠良
王蘇秀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黛羚
被 告 傅建森即傅安祺
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被 告 劉裕生即劉乃通
張許春梅(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百櫻(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鈺芯(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建森(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閗登(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陳風正(即陳朝明之繼承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即
楊亞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楊鎮豪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熊黃粕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 代理人 張晏獅
吳明軒
被 告 張主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素鳳
被 告 張武雄
張豊年
邱威暢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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