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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吳和師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吳家成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吳早勝
吳家慶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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