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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失蹤人李傳房之財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非訟代理人 張能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傳房(男、出生日期不詳、失蹤前住所:他里霧堡他里霧庄502 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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