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勞訴,3,201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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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淵荏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2,8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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