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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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品宏
林洺璋
賴雅祺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相 對 人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江元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統一編號:四二五九九五○八)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所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

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品宏、林洺璋、賴雅祺與高江元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共同出資成立駿翔砂石有限公司(下稱駿翔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四人持股比例分別為35% 、10% 、20% 、35% ,並由高江元擔任董事。

詎駿翔公司營運至105 年12月底,竟虧損高達3,900多萬元,公司已無法正常運作,各股東亦不願再增資。

有鑑於公司負債嚴重,聲請人無法與董事高江元溝通召開股東會,有關公司經營等重大決策事項無法進行而停頓,且公司內部股東與執行董事意見嚴重歧異,難期公司得以順利營運。

又公司營運迄今未及2 年,累積虧損已達3,900 多萬元,倘公司繼續營運,將有重大損害,已構成裁定解散事由,為此,依公司法第11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聲請裁定解散駿翔公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駿翔公司變更登記表、外調周轉銀行貸款未還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

而經本院徵詢駿翔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關於本件聲請裁定解散公司之意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覆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品宏、林洺璋、賴雅祺均於106 年2月2 日以聲明書向公司為拋棄出資額意思表示,並副知本辦公室,經本辦公室以公文及電話均無法聯繫駿翔公司代表人受訪,經本辦公室至駿翔公司實地勘查,現場仍存放挖土機等土石採取器具及事務機器,惟現場及辦公室均無工作人員。

經本辦公室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院調閱駿翔公司申報資料,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屆申報期間無法提供,104 年度並無虧損情形,則駿翔公司是否虧損疑義尚無法釐清,有無營業事實難以判斷等語,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6年5 月4 日以經中三字第10633234700 號函文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2頁)。

另經本院函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詢問駿翔公司之票據信用資料,該所函覆稱:駿翔公司於106 年3 月17日經通報拒絕往來在案,最近一年內退票金額將近600 萬元,有該所106 年3 月17日台票總字第1060001175號函文1 紙及退票明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5頁)。

又駿翔公司因積欠曾武煌、陳品宏、林柏毅等債權人合計約500 餘萬款項,經債權人以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追償,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119 號、106 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106 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等民事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106 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支付命令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 、131 頁),足認駿翔公司之經營確已產生重大虧損。

而駿翔公司之股東僅有高江元與聲請人3 人,經本院通知駿翔公司到庭陳述意見,駿翔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江元到庭表示股東間已無信任關係,可以裁定解散公司,駿翔公司目前積欠中租迪和公司貸款約400 餘萬元,另積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約400 餘萬元,民間借貸金額約1,000 多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48 頁至第149 頁)。

本院審酌駿翔公司股東均無繼續經營之意願,股東間之互信基礎亦已動搖,難期公司能繼續正常經營,且駿翔公司之票據已經拒絕往來,積欠債務金額近2,000 餘萬元,認駿翔公司之經營確有顯著困難及重大損害,聲請人聲請解散駿翔公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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