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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東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東輝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
聲請人業已合法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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