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州
代 理 人 張恆誌
債 務 人 曾建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一項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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