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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憲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001 │新臺幣│林憲鋒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66858 │ │月27日起 │ │ ││ │元 │ │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001 │新臺幣│林憲鋒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900元 ││ │66858 │ │月27日起 │ │之違約金,違約││ │元 │ │ │ │金之計收,最高││ │ │ │ │ │以連續三期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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