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2430,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債 務 人 林慶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3,788 元,及自民國105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19%(目前為年息3.16%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本件債務人僅林慶城一人,聲請人請求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