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宥樺即陳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42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 期計付300 元,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