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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高碧霞 │自民國96年6 │至民國104 年│年息20% ││ │107955│ │月10 日起 │8月31日 止 │ ││ │元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9 月1 日起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高碧霞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107955│ │月10日起 │ │新臺幣2,400 元││ │元 │ │ │ │整,違約金之計││ │ │ │ │ │收,最高以連續││ │ │ │ │ │三期限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違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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