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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07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許百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坤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通知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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