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5585,2017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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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
債 權 人 凃維志
債 務 人 謝明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4,000 元,及自民國106 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東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清算人等資料,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及同年1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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