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6520,2017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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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 務 人 徐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徐柏林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 年│年息1.29% ││ │756363│ │2 月7 日起 │1 月6 日止 │ ││ │元 │ ├──────┼──────┼───────┤│ │ │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1 月7 日起 │ │內者,按全國農││ │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目前為年息2.││ │ │ │ │ │677%)加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以上按全國農業││ │ │ │ │ │金庫基準利率(││ │ │ │ │ │目前為年息2.67││ │ │ │ │ │7%)加20% 計息│└──┴───┴─────┴──────┴──────┴───────┘┌──────────────────────────────────┐│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徐柏林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756363│ │1 月7 日起 │ │內者,按全國農││ │元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目前為年息2.││ │ │ │ │ │677%)加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以上按全國農業││ │ │ │ │ │金庫基準利率(││ │ │ │ │ │目前為年息2.67││ │ │ │ │ │7%)加20%計息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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