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6538,2017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當事
債 務 人 張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及自民國(下同)106 年7 月23日起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目前為年息1.29%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10% 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2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20%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