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6547,2017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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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001 │新臺幣│李秀麗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 年│年息20% ││ │386400│ │月13日起 │8 月31日止 │ ││ │元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9 月1 日起 │ │ │├──┼───┼─────┼──────┼──────┼───────┤│002 │新臺幣│李秀麗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47850 │ │1 月3 日起 │ │ ││ │元 │ │ │ │ │├──┼───┼─────┼──────┼──────┼───────┤│ 003│新臺幣│李秀麗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6.9% ││ │19793 │ │0月18日起 │ │ ││ │元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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