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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債 權 人 華泰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宏文
債 務 人 張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4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自102 年1 月至106 年10月止之社區管理費及102 年6 月2 日之地震分擔修繕費用,惟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觀之,僅催告102 年1 月至105 年12月之社區管理費及地震分擔修繕費用,合計共7,245 元,與本件請求事項不相符合。
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正確之債權釋明文件並檢附請求計算式。
債權人雖於同年12月4 日具狀陳報,惟仍未釋明本件請求106 年1 月至10月止之社區管理費用依據為何。
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超過7,245 元之部分,自應駁回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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