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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程麗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徐有妹(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鎮○○里○○路000 號)於106 年1 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揭示於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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