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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張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讓債權,依法需將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現住所不明,且其戶籍地址已遷入戶政事務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支付命令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證明確,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債權讓與通知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附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3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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