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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張清發
相 對 人 莊正雄
黃信男
蔡淑在
蔡海棋
陳連發
陳連春
陳連來
陳金柔
陳文掌
陳世淵
張安雄
張恭員
黃水賓
劉宗旺
林蔡豊
蔡榮明
劉期娘
郭秀英(即劉傳水之繼承人)
劉經富(即劉傳水之繼承人)
劉吳寳妹
李志誠
張吳六妹
葉明川
陳柏共
葉碧麗
陳炳城
黎長郁
黎簡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8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78元、地政勘查費、複丈費、地籍圖等測量規費143,690 元【計算式:1,540 +520 +4,150 +84,000+1,580 +38,550+4,950 +60+1,640 +6,550 +150 =143,690 】、戶籍謄本費用765 元及掛號郵資446 元,合計212,479 元,各有相關收據正本附卷可稽。
揆諸上揭說明,測量費用及戶籍謄本費用等亦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從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額」欄所載【計算式:212,479 元×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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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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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訴訟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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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金柔 │0000000分之222722 │8,084元 │
├──┼─────┼─────────┼───────┤
│ 2 │陳文掌 │0000000分之105360 │3,824元 │
├──┼─────┼─────────┼───────┤
│ 3 │蔡海棋 │0000000分之290139 │10,531元 │
├──┼─────┼─────────┼───────┤
│ 4 │蔡淑在 │0000000分之17058 │619元 │
├──┼─────┼─────────┼───────┤
│ 5 │陳炳城 │0000000分之0000000│42,922元 │
├──┼─────┼─────────┼───────┤
│ 6 │葉碧麗 │0000000分之2668 │97元 │
├──┼─────┼─────────┼───────┤
│ 7 │陳柏共 │0000000分之125798 │4,566元 │
├──┼─────┼─────────┼───────┤
│ 8 │葉明川 │0000000分之249714 │9,064元 │
├──┼─────┼─────────┼───────┤
│ 9 │張恭員 │0000000分之422966 │15,352元 │
├──┼─────┼─────────┼───────┤
│ 10 │黃信男 │0000000分之422966 │15,352元 │
├──┼─────┼─────────┼───────┤
│ 11 │蔡榮明 │0000000分之124447 │4,517元 │
├──┼─────┼─────────┼───────┤
│ 12 │莊正雄 │0000000分之289358 │10,502元 │
├──┼─────┼─────────┼───────┤
│ 13 │張清發 │0000000分之422966 │15,352元 │
├──┼─────┼─────────┼───────┤
│ 14 │黎簡明 │0000000分之314345 │11,409元 │
├──┼─────┼─────────┼───────┤
│ 15 │黎長郁 │0000000分之117587 │4,268元 │
├──┼─────┼─────────┼───────┤
│ 16 │陳世淵 │0000000分之91290 │3,313元 │
├──┼─────┼─────────┼───────┤
│ 17 │張吳六妹 │0000000分之217029 │7,877元 │
├──┼─────┼─────────┼───────┤
│ 18 │陳連春 │0000000分之74612 │2,708元 │
├──┼─────┼─────────┼───────┤
│ 19 │陳連發 │0000000分之149293 │5,419元 │
├──┼─────┼─────────┼───────┤
│ 20 │陳連來 │0000000分之74612 │2,708元 │
├──┼─────┼─────────┼───────┤
│ 21 │張安雄 │0000000分之119895 │4,352元 │
├──┼─────┼─────────┼───────┤
│ 22 │黃水賓 │0000000分之115769 │4,202元 │
├──┼─────┼─────────┼───────┤
│ 23 │劉期娘 │0000000分之121930 │4,426元 │
├──┼─────┼─────────┼───────┤
│ 24 │劉宗旺 │0000000分之67254 │2,441元 │
├──┼─────┼─────────┼───────┤
│ 25 │郭秀英(即│0000000分之149605 │連帶負擔5,430 │
│ │劉傳水之繼│ │元 │
│ │承人) │ │ │
├──┴─────┤ │ │
│ 26 │劉經富(即│ │ │
│ │劉傳水之繼│ │ │
│ │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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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劉吳寳妹 │0000000分之71140 │2,582元 │
├──┼─────┼─────────┼───────┤
│ 28 │林蔡豐 │0000000分之277513 │10,07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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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李志誠 │0000000分之13520 │4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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