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消債更,15,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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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葉麗美
代 理 人 陳青來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 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6項)。

其次,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 至6 項規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再者,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件: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資料中記載,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嗣後並毀諾,請提出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
又該清償方案有否送法院審核,若有並提出法院之裁定。
另聲請人毀諾之事由及其證據資料。
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車輛目前使用狀況。
另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㈣茲因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係自102 年3 月1日起至103 年2 月28日止,聲請人是否仍居住於該租賃契約書所示之地址?是否有另外簽立新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如有,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實際支出房租費用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如無,亦請說明,並請一併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與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所示之簽收人不符之原因為何。
㈤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加油、日常用品之發票等單據)。
㈥請說明聲請人關於葉承家、葉承軒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 . . 等),另說明葉承家已成年何以仍需聲請人扶養?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
並請一併提出葉承家、葉承軒之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㈦聲請狀內檢附有雲林縣莿桐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效期已過,有無新證明,請提出),又受扶養人葉承軒未滿18歲,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葉承軒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㈨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他人為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各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㈩聲請人有否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若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陳報所投資標的之淨值及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 104年4月28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4 月28日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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