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東承
代 理 人 莊安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 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6項)。
其次,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
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 至6 項規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再者,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件:
㈠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部分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提出車牌5M-7798 號車輛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車輛目前使用狀況。
另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目前「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扶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加油、日常用品之發票等單據)。
㈣聲請人之勞保退休金收入情況(須提出主管機關核付勞保退休金相關資料)。
聲請人有無受子女扶養?若有,每月受扶養金額?
㈤聲請人經營農藥行之起迄日期,並提出相關登記及其營業額資料。
㈥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他人為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各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有否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若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陳報所投資標的之淨值及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 104年5月18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5 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之債權人除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外,是否仍有其他債權人(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若有,應一併表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以上資料請分項以標籤紙標記清楚提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