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簡上,25,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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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吳振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海水等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北港簡易庭104 年度港簡字第1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
查上訴人原提起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12 元,嗣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當庭擴張上訴聲明為119,373 元,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7,679元,故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合計為137,0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830 元,尚應補繳330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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