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補,85,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坤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河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日壽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165元【計算式:98.03 ㎡×5,500 元=539,16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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