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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謝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智等二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51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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