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訴,178,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弘源
被 告 臺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被 告 吳穰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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