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A女
B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B女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0000-000000B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六年度侵上訴字第四一一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