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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呂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增銘
被 告 呂傳來
呂金龍
呂振國
呂阿新
朱承軒
朱承妍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簡燕誼
被 告 朱薪崴
朱映綾
呂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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