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重訴,18,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賴家棚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惠菁
被 告 林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