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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吳振嘉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蔡美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3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60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78,60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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