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7,司促,1046,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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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陳朱莉鳯(即陳惠雄之繼承人)
陳憲(即陳惠雄之繼承人)
陳沛涵(即陳惠雄之繼承人)
陳玉秋(即陳惠雄之繼承人)
陳宛如(即陳惠雄之繼承人)
陳曉玫(即陳惠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7,6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 %計算之利息,應計付之利息總額之以3,381 元為限。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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