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7,司促,2185,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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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聲 請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盈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件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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