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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
聲 請 人 華泰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意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秀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件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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