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7,司促,2334,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聲 請 人 斗南第二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郭秋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嘉義縣大林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