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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黃郁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63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給付48,631元外,尚請求利息。
因卷附之金融卡升級圓夢卡優先核准申請書觀之並無利息之約定。
經本院於107年5 月2 日通知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
債權人業已合法收受該通知,惟迄今逾期無理由仍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利息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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