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沈錦穗
原告兼被告 呂漢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佩玲
被 告 呂素鑾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素慧
被 告 呂明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素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昀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素真
被 告 呂彥澤
吳玉貞
呂靜宜
呂肇偉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素真
被 告 呂煒和
蕭文豪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桂燕
被 告 呂鴻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八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
│表一: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 │
│ (即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
├─┬───┬────────────────────────┤
│編│共有人│(分割共有物)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
│號│ │ │
├─┼───┼────────────────────────┤
│1 │沈錦穗│0000000分之211714 │
├─┼───┼────────────────────────┤
│2 │呂漢榮│0000000分之211714 │
├─┼───┼────────────────────────┤
│3 │呂素慧│(連帶負擔) │
│ ├───┤0000000 分之211714 │
│ │呂素鑾│ │
│ ├───┤ │
│ │呂明晏│ │
│ ├───┤ │
│ │呂素妙│ │
├─┼───┼────────────────────────┤
│4 │呂昀修│0000000分之127030 │
├─┼───┼────────────────────────┤
│5 │呂彥澤│0000000分之42343 │
├─┼───┼────────────────────────┤
│6 │吳玉貞│0000000分之42343 │
├─┼───┼────────────────────────┤
│7 │蕭文豪│0000000分之211714 │
├─┼───┼────────────────────────┤
│8 │呂靜宜│0000000分之105857 │
├─┼───┼────────────────────────┤
│9 │呂肇偉│0000000分之105857 │
├─┼───┼────────────────────────┤
│10│呂煒和│0000000分之211714 │
├─┼───┼────────────────────────┤
│11│呂鴻茂│0000000分之24000 │
├─┴───┴────────────────────────┤
│表二:關於請求返還墊支遺產稅部分之訴訟費用新臺幣8,920 元負擔│
│ (即判決主文第三項至第七項所示) │
├─┬───┬────────────────────────┤
│編│被 告│(返還墊支遺產稅)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
│號│ │ │
├─┼───┼────────────────────────┤
│1 │呂素慧│809274分之173238 │
├─┼───┼────────────────────────┤
│2 │呂素鑾│809274分之173238 │
├─┼───┼────────────────────────┤
│3 │呂明晏│809274分之173238 │
├─┼───┼────────────────────────┤
│4 │呂素妙│809274分之173238 │
├─┼───┼────────────────────────┤
│5 │呂彥澤│809274分之106960 │
├─┼───┼────────────────────────┤
│6 │呂靜宜│809274分之4681 │
├─┼───┼────────────────────────┤
│7 │呂肇偉│809274分之468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