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陸富龍
林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李建霖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李佳孟
陳世昌
陳宛辰
黃暹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三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涉有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973 號審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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